內蒙古自治區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勞動保障權益的實施意見
為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平臺經濟長期健康發展,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八部委《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適應平臺用工形式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就業方式,明確平臺企業責任,優化權益保障服務,推動建立健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機制,不斷增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堅持開放包容的原則,積極主動將新就業形態納入部門管理范疇;堅持發展和規范并重,統籌促進平臺經濟發展與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堅持勞動關系從屬性原則,根據用工事實合理界定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堅持依法分類規范,根據企業用工形式和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關系,明確企業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應當承擔的責任,依責規范。
(三)目標任務。以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新就業形態密集的用工企業為重點,以平臺企業為切入點,以落實勞動保障系列法律義務為核心,形成源頭預防、信息化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切實強化日常監管執法,形成綜合治理合力。力爭利用三年時間,實現制度措施全覆蓋。
二、明確適用范圍和勞動關系界定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指伴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科技進步,依托互聯網平臺實現就業,其就業方式有別于傳統的穩定就業勞動者,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代駕司機、互聯網營銷師、網店店主等都屬于典型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本意見所指企業既包括平臺企業,也包括與平臺企業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用工合作企業(為平臺企業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公司以及負責組織、管理勞動者完成平臺發布的工作任務的加盟商、代理商及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企業)。
根據平臺用工方式和勞動者依托平臺就業的形式,確定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關系,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一)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確認的勞動關系,既包括企業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也包括符合確立勞動關系但企業未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屬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
(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無法確認勞動關系,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雖工作有較強的自主性、可自由安排工作時間,但其上線工作提供勞動的過程,要遵守企業確定的算法和勞動規則,受其管理的,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屬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
(三)適用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主體關系情形。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者與平臺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
三、夯實企業用工責任
(一)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用工責任。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用工責任。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確定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要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可通過協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書面協議一般具備以下內容:
1。明確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允許勞動者在多平臺就業。
2。明確工資支付內容,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并明確勞動報酬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清償責任等,確保按時足額支付。
3。明確勞動定員定額標準,明確勞動者工作量和勞動強度,規定勞動者休息辦法,在法定節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合理報酬。
4。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明確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安排。
5。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以及鼓勵和引導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積極參加社會保險的激勵措施。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職業傷害保險,國家職業傷害保障制度實施前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保險,建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底線保障。
(三)合作用工情形下的企業用工責任。平臺企業采取勞務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組織勞動者完成平臺工作的,應選擇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并對其保障勞動者權益情況進行監督。平臺企業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對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平臺企業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優化勞動者權益保障服務措施
(一)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創新方式方法,積極為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個性化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培訓等服務,及時發布職業薪酬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等。以政府主導,市場合作的運營模式打造勞動用工綜合服務中心,為靈活務工人員提供用工接洽,技能培訓等“一站式”公益性綜合服務。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便捷化的勞動保障、稅收、市場監管等政策咨詢服務,便利勞動者求職就業和企業招工用工。(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以下同)
(二)完善社保服務體系。全面取消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戶籍限制。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優化社會保險經辦,探索適合新就業形態的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模式,在參保繳費、權益查詢、待遇領取和結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水平,更好保障參保人員公平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障局負責)
(三)強化職業培訓。建立適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訓的權利。鼓勵和支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在戶籍地、常住地、培訓地、求職就業地參加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加強培訓實名制信息管理,強化培訓質量。對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就業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優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發放流程,加大培訓補貼資金直補企業工作力度,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健全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逐步將新就業形態職業納入職稱評審范圍,暢通新職業人才職業發展通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技能人才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高城鎮配套服務保障水平。加快城市綜合服務網點建設,推動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集中居住區、商業區設置臨時休息場所,解決停車、充電、飲水、如廁等難題,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支持無接觸配送模式,并推廣智能取餐柜、智能快遞柜等智能設備的鋪設和運營。保障符合條件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推動公共文體設施向勞動者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豐富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教育廳、市場監督管理局、交通運輸廳、郵政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機制
(一)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責任,加大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督促企業落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根治拖欠勞動報酬、違法超時加班等突出問題,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各級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對現行管理有關政策與人社部等八部委《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有關內容不符的,立即修訂,并保證新舊政策無縫銜接,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加大監管力度,及時約談、警示、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企業。(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督管理局、郵政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建立算法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的三方機制作用。建立由行業主管部門主導、人社部門、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以及專家團隊共同參與的專業性的平臺算法監督機制。督促企業制定修訂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充分聽取工會或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將結果公示并告知勞動者。工會或勞動者代表提出協商要求的,企業應當積極響應,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職責牽頭負責,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總工會、工商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加強新就業形態用工企業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制度建設,將企業用工列入單位和經營者誠信體系的基本內容,作為評價社會公共信用企業或誠信企業、誠信人物的必備條件。對社會法人失信行為,嚴格按照自治區社會法人勞動保障失信懲戒辦法規定,采取相應懲戒措施。加大信用服務資源整合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以及“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推動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良好社會氛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健全黨建帶領群團機制。加強各類企業黨建工作,進一步擴大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領作用。堅持企業黨建帶群團建設,依法推動新就業形態企業普遍建立工會。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拓寬維權和服務范圍,積極吸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加入工會。加強對勞動者的思想政治引領,引導勞動者理性合法維權。監督企業履行用工責任,維護好勞動者權益。積極與行業協會、頭部企業或企業代表組織開展協商,簽訂行業集體合同或協議,推動制定行業勞動標準。(自治區總工會、工商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自治區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聯絡自治區統戰部)
(五)加強調裁審銜接和法律服務。各級法院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裁審銜接機制,通過定期聯席會議制度、案件信息交流制度、聯合業務培訓制度和案例研討制度等加強勞動爭議辦案指導,暢通裁審銜接,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系,依法依規處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案件。各類調解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及其他專業化社會組織要依法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更加便捷、優質高效的糾紛調解、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服務。建立健全各類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信息互通機制。調解組織調解成功的案件,要結合實際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或司法確認。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一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調解組織要及時依法引導當事人進入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總工會、工商聯、企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做好預防和應急處置。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形勢的分析研判,建立勞動關系群體性糾紛經常性分析、動態監管預測、重大情況快報制度,完善應急預案,明確分級響應、處置程序和處置措施,有效防范群體性事件。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政府負責,有關部門和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機制,形成快速反應和處置工作合力,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總工會、工商聯按職責分工負責,自治區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三方辦公室負責聯絡自治區維穩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