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享受帶薪年休假。
但是當年已享受全部休假天數后,又請事假,用人單位未扣除工資的,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故勞動者在當年已休滿帶薪年休假天數后,又請事假超過20天以上,用人單位未扣工資的,勞動者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